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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“尿歪罚款”不能实现的尴尬(4)

  在厕所私密空间便溺毕竟是私密行为,不好认定是否违法,也不好取证,再加之公共厕所的管理主体不能确定,谁来代表执法部门罚款也不能确定,因此该《办法》只能是一纸空文,成为“花瓶制度”,无法被有效执行。

  让不能法律规定的事情上升为法律,会侵害公众的自由。法律的价值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由,只有自由受到侵害和限制时,才有必要制定法律,靠道德约束的事情,政府只能制定倡导性规范,引导公众予以自觉遵守。就如“尿歪”问题,更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,我们的社会、政府更应该从倡导性规范下手,鼓励公众遵守规范,做文明公民,而不是挥动大棒进行处罚,以罚代管。当法律过多的对公众生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,其实就是限制了公民的自由,违背了法律的本意。

  或许,公众针对“尿歪”的吐槽有些偏激和过度反应,但毕竟是人们对有关部门解决民生问题不力的一种失望表现,对此,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尽量吸纳,改进工作作风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是一句空话,它需要城市管理人员着力培养自己科学理性的规则意识和科学态度,不能拍拍脑袋就决定,必须经过科学论证,并敞开大门多方收集民意。闭门造车,忽略了即使是情绪化的表达所释放和发酵的民意,都将造成管理的被动局面。另一方面,网民也要时刻保持理性,不能把网络当成公厕和痰盂,怀揣批判一切的“惯性”思维和“有色眼镜”,情绪性地挑剔和批判有关部门出台的一切条款,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构建。

  成熟的管理办法,一要体现法律意志,二要展示管理智慧,它需要被量化、人性化,需要可操作的细节阐述。否则,仅凭一套“霸气外露”的罚款条文,很难得到市民的好感和遵守的积极性。